民間借貸訴訟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一、民間借貸訴訟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明確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據該規定,顯然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應當是出借人住所地,因此,民間借貸合同爭議管轄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約定無效情形下,出借人住所地依法取得了當然的管轄權。
二、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1,《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2,《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
3,《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法復(1993)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魯高法函〔1993〕44號《關於如何確定礁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5,《關於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1992年8月12日 司發通〔1992〕0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隨着我國商品經濟的不斷髮展,民間借貸活動日益增多。民間借貸對於緩解國家借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貸、糾紛多等問題。為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活動,制止民間借貸活動中的各種違法行為,保護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滿足人民羣眾對公證的需求,公證機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當事人的要求,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現就公證機關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簽訂借貸合同,申請公證的,公證機關可根據《民法通則》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給予公證。
(2)公證機關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應幫助當事人完善合同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義 務及違約罰則,做到合同真實合法,手續完備,證據齊全。
(3)公證處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一般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的具體形式,可由當事人協商約定。
(4)民間借貸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借款人到期不償還借款(包含利息)時,公證處可以根據出借人的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由出借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過去司法部的有關規定與此相牴觸的,按本《意見》執行。
打官司一定要選對管轄法院,不然法院會以沒有管轄權為由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因此,根據我國規定,借貸糾紛的管轄法院一般情況下為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要是你有任何的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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