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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債權人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法典》債權人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2021民法典債權人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九十九條【除斥期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債務人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1)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三種債權人有權提起撤銷權訴訟的情形:

(1)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債務人放棄債權擔保,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3)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至此,在我國法律框架內,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增加到六種。

三、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效力有哪些?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生效力。其效力及於債務人、受益人及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例如,為財產贈與的,視為未贈與;為放棄債權的,視為未放棄。

對於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得向債務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對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得請求受益人將所得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也得請求直接返還給自己。但是撤銷權的行使,其效力及於全體債權人。由受益人返還的財產為債務人的所有債權的一般擔保。因此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得從受領的給付物中優先受償。如該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序請求受償時,全體債權人得申請參與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與返還的財產發生抵銷狀態時,債權人得依抵銷方式受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債權人行使自己的撤銷權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在規定的地時間之內或者明確放棄自己的撤銷權,那麼此撤銷權都會隨之消滅,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自己的權益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避免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