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忘物遺失物的區別是什麼?
相信很多人在生活中都有丟過東西的經歷,有時是個小東西,所以不找回來也無所謂,但是有些貴重的物品,人們就會很後悔自己沒有注意,遺失了。我國法律對於物品遺失這一現象有兩種説法,一是遺失物,二是遺忘物,二者是不一樣的。那麼遺忘物與遺失物的區別是什麼?
一、遺忘物的定義
法律定義:非基於物權權利人的本意脱離權利人的佔有。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物權法》[1] 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關於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對於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係,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遺忘物作為侵佔罪的法定犯罪對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遺忘物和遺失物予以區別。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而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為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脱離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遺忘物與遺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認為遺忘物,又稱為遺失物,是指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卻其佔有之動產,條件有二:其一,喪失須系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須為偶然喪失。
二、遺忘物和遺失物的區別
首先,遺失物屬於民法學的範疇,遺忘物屬於刑法學的範疇。其次,
1、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其脱離控制的時間較短,並經當事人回憶能迅速想起其所在之處。
2、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為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脱離了自己的控制。通常發生在公共場合一般不存在第二重控制、支配權。任何第三人發現後都有權拾得,並暫時合法的保管該財物。
3、 須無人佔有。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為任何人佔有。判斷佔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原佔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僅一時喪失對物的佔有,並不能構成遺失。
4、須是非無主物。遺失物佔有的喪失非基於所有人之意總結:
(1)遺忘物一經回憶一般都能知道財物所在位置,一般容易找回;遺而遺失物一般不知失落何處,也不易找回。
(2)遺忘物一般尚未完全脱離物主的控制範圍,而遺失物則完全脱離了物主的控制。
(3)遺忘物一般脱離物主的時間較短;遺失物一般脱離物主的時間較長。樓主覺得不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遺失物和遺忘物雖然都是丟失了東西,但是二者是有區別的,遺失物是民法的範疇而遺忘物則歸到刑法的範疇裏。並且遺失物是行為人無意識的行為,沒有第二重控制權,而遺失物則可以通過行為人的回想,重新找到遺失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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