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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物國家所有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無主物是我國民法中規定的一個法律名稱,對於無主物的規定並沒有過多的法律介紹,無主物的概念是相對於有主物而言的,國家明確規定的無主物的範圍並不是很明確,無主物的所有權歸屬在顯示生活中也存在着很大的爭議,無主物國家所有的法律規定在法院進行處理無主物歸屬時經常引用,下文中小編着重為大家介紹此內容。

無主物國家所有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無主物的概念及範圍界定

民法上區分有主物和無主物的目的,在於無主物適用先佔原則,有主物則不適用。無主物的本質屬性是:對無主物的任何支配,均不得侵犯任何人權利,因此先佔者可取得所有權。這意味着無主物上不僅無所有權,而且無任何權利。

根據物在一定時期是否有歸屬,可將無分為有主物和無主物。有歸屬的物為有主物,無歸屬的物為無主物。由於我國為生產資料公有制國家,國家基於自然權屬制度幾乎擁有我國領域內所有資源所有權。加之採取了公有主義立法例將所有人不明的物收歸國有,實際上是以國家強制力擴張對物的所有權。因此無主物的範圍仍按有無歸屬的標準來確定,無主物的範圍勢必會嚴重縮減。無主物的範圍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適當的擴大。無主物的範圍應有以下幾類:

(一)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在一定時期無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棄其所有權的物,如拋棄物,無人繼承的物,來自外太空的墜落物隕石等。

(二)不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別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隱藏物,無人認領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類物雖然有主,但由於時間久遠或其他原因根本無法確定物的所有人,從而使物的權利在一定時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如果這一時期過長,不利於物的流通轉讓和效用的充分發揮。因而恢復此類物所有權無主的最初狀態,確定其的無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三)無關國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較小的個體礦石、玉石(請與礦藏嚴格區分)。

二、無主物國家所有的法律規定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無主物的歸屬問題生活中經常會發生糾紛,很多案例都是在發現無主物後一些人並不想按照規定上交給國家,無主物國家所有的法律規定有時候會顯得有一些霸道,但是最後的結局都是要進行上交國家,除非能夠證明其並非是無主物,所以關於無主物這方面的內容還需要更完善的法律進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