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的法律援助形式有哪些
這些年,我國的經濟快速發展,但是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有很多人的權利受到侵犯之後沒有經濟能力向法院起訴,就會放棄主張自己的權利。國家為了保障這些人的利益,設立了法律援助機構,那麼我們應該知道法律援助形式有哪些?
一、法律援助的定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法律援助的形式
1、法律援助形式是指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來實施法律援助。根據司法部的有關規定,法律援助主要採取以下形式:
①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
②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③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④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⑤公證證明。
⑥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2、上述六種形式可以分類為:
①訴訟援助。
②律師非訴訟援助。
③公證援助。
④基層法律工作者的簡易法律援助。
⑤其他法律工作者的志願援助。
3、訴訟法律援助又可分為:
(1)刑事訴訟援助。(2)民事訴訟援助。
(3)行政訴訟援助。
4、非訴訟法律援助又可以分為:
(1)法律諮詢。
(2)代書。
(3)非訴訟調解、提供法律性指導意見等簡易法律援助。
(4)公證證明法律行為、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及合法性。
三、法律援助的條件
1、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2、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4、申請條件同上
律師非訴訟援助,公證援助等等,基本上涉及到人們的基本權利的各個部分。對於貧困的家庭來説,法律援助是一個比較好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利。法律援助機構的存在也顯示了國家對於司法公正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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