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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的取得所有權有哪些規定?

遺失物也就是由物品所有人遺失的物品。許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會有拾到他人遺失物的經歷,大多數人的做法是將遺失物返還給物品所有人,但也有一些人會將該物品佔為己有。那我國法律上對遺失物的取得所有權有哪些規定?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提供相關的內容,相信對您會有所幫助。

遺失物的取得所有權有哪些規定?

一、 遺失物的取得所有權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對遺失物拾得制度作出了較為全面、具體的規定:

(一)關於拾得人的義務和權利

1、拾得人的義務:

(1)通知義務。即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遺失物。

(2)保管義務。即拾得人在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

(3)送交義務。即拾得人若不願履行通知義務,則應當將遺失物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4)返還遺失物義務。即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對權利人負有返還義務。

2、拾得人的權利。

(1)費用償還請求權。即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拾得人有權請求權利人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2)意定報酬請求權。即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拾得人有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報酬給付義務。

(3)拾得人的遺失物留置權。即權利人支付必要費用和意定報酬的義務與拾得人返還遺失物的義務應當同時履行,若權利人不支付必要費用和報酬,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

(二)關於遺失物滅失、毀損的民事責任

1、遺失物滅失、毀損的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拾得人和有關部門均可成為遺失物滅失、毀損的民事責任的主體。

2、遺失物滅失、毀損的民事責任的發生事由。拾得人和有關部門僅因故意或

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遺失物滅失、毀損的民事責任的發生時間。拾得人在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關於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法律後果

所謂拾得人侵佔遺失物,是指拾得人在權利人提出返還請求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遺失物的情形。其法律後果是:若拾得人在權利人提出返還請求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遺失物,則拾得人喪失費用償還請求權和意定報酬請求權,且應承擔返還遺失物的民事責任。

(四)關於無人認領遺失物的歸屬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五)關於拾得人對遺失物無權處分的法律效力

一方面,就拾得人而言,若拾得人對遺失物無權處分,則拾得人同樣喪失費用償還請求權和意定報酬請求權,且應承擔返還遺失物或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就權利人而言,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所付的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此外,就受讓人而言,若權利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未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則受讓人實際取得遺失物所有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三百一十二條【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的返還】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的處理】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及有關部門妥善保管遺失物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在領取遺失物時應盡義務】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公告期滿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屬】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遺失物的界定

遺失物須滿足下列條件:

1、須為動產。不動產如土地即使時間久遠致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除一般動產外,有價證券、銀行存摺及各種證書等也屬於動產範疇。

2、須無人佔有。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為任何人佔有。判斷佔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原佔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僅一時喪失對物的佔有,並不能構成遺失。因此,佔有的物品偶然進入他人地內、建築物內,均不能構成遺失物。在自己房屋遺失的物品,不能視為遺失物。並且佔有喪失必須具有確定性。無人佔有是一種客觀狀態,與遺失人的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遺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礙遺失物的成立。

3、須非無主物。遺失物佔有的喪失非基於所有人之意。法學廣義上的遺失物包括同性質、同特徵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飼養動物。

個人在拾到他人的遺失物之後,有通知物品所有人的義務,併為其保管,直到該物品返還所有人。但如果個人在拾到他人遺失物之後私自將物品侵佔,情節嚴重,涉及的金額較大的,將有可能會涉及到侵佔罪,會承擔刑事責任。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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