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他人遺忘物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如果碰到別人遺忘的物品,大部分人會保管好,積極尋找失主,以便於返還。但是有些人則可能選擇帶回家自己用。那麼,像這種佔有他人遺忘物的,是不是合法,會不會構成犯罪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和大家探討一下佔有他人遺忘物的相關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關於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
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不等於遺失物,對於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係,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遺忘物作為侵佔罪的法定犯罪對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遺忘物和遺失物予以區別。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而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為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脱離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遺忘物與遺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認為遺忘物,又稱為遺失物,是指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卻其佔有之動產,條件有二:
其一,喪失須系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
其二,須為偶然喪失。
從上文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物權法中規定了拾得遺失物的情況,但是對於遺忘物沒有明確規定,遺忘物是否為遺失物,我國法律界尚有爭執,但是從刑法的規定來看,遺忘物則是侵佔罪的犯罪對象之一,所以佔有他人遺忘物數額較大時,可能構成犯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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