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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屆至履行期間的債權能行使代位權嗎

尚未屆至履行期間的債權能行使代位權嗎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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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屆至履行期間的債權能行使代位權嗎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以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為目的。
其成立的條件包括:
1、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並怠於行使其權利。
2、須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所謂債務人履行遲延,是指債務人於履行債務的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因此,若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屆至,或者雖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屆滿,則債務人是否能履行債務尚不確定,債權人的債權是否有不受清償的可能尚不清楚。於此情況下,債權人自不能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是若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專為保全債務人權利的保存行為,其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權利的變更或消滅的,雖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期未屆至,債權人也得行使代位權。例如,時效的中斷,保存登記,第三人破產時的債權申報等,因此類行為對於債務人並無不利,所以債權人得於債務人履行遲延前行使代位權。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