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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尚未到期,次債務人的卻將到期,可否行使代位權

賦予債權人在債權到期前的代位權,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由於次債務人申請破產也是對債權人權益不利的情況,放任損害的發生,不符合誠實信用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尚未到期,次債務人的卻將到期,可否行使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