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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合同履行中代位權的行使要件是什麼

一、合同履行中代位權的行使要件

債務人在合同履行中代位權的行使要件是什麼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並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二、代位權的性質

代位權的性質與其法律特 徵是不同的,其性質是從其權利的角度上而言的,就其權利性質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代位權屬於實體法上權利,不是程序法上的權利。代位權是源於實體法的直接規定,不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是債權人在法定條件才能獲得的實體權利,它不同於訴訟執行程序上的代位執行權利的性質。

2、代位權是債權上的一種效力,其債權效力是法律效力的體現。不可否認,債權人與特定的第三人作為次債務人本來就不存在直接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債權人替代債務人向第三人主張債權是由法律規定所賦予的追索債權的訴訟權利,但實質體現的仍是債權上的法律效力

3、代位權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競合的代位權。這一法定的代位權利,既不是代理權,也不同於程序法中的代位權。代位權是法律所賦予債權人的訴訟權利,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實體權,它不同於以他人名義行使訴權、法律後果即實體權利旭由他人的代理權,也不同於程序法所賦予的代位權,程序法上的代位權,沒有在實體法上所獲得的法律所確定的權利,則其在程序法上也不會取得其代位權。

 三、代位權的主要內容

1、債權人的債權合法有效。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之債必須合法有效,合同之債雖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所產生的,但合同所約定的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債權人的債權則具有違法性,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債權人就不能享有法律上的代位權。同時,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具有《民法典》、《民法典》所規定的無效合同或者可以撤銷的合同的內容或行為的,其合同之債歸責於無效,債權人也不能享有代位權。

2、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債權必須合法。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債權如果存在上面所述的情形,則由於其債權非法或者無效,債權人也無法享有代位權,這也是顯而易見的。既使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因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債權非法無效,債權人雖然依法享有代位權的權利,但因沒有行使代位權的合法對象,其代位權就會成為一紙空文,依法不能成立。

3、債務人尚未依法處分其與第三人債權。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債權合法有效,債權人的代位權依法成立。這一前提是無庸置疑的。

4、債權必須依法到期成立,一方面,債權人的債權必須依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享有到期債權,另一方面債務人對和經三人的債權也必須依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屬於到期債權。兩個方面的到期債權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代位權不能依法成立。

5、第三人的債務必須是金錢給付之債,且非屬債務人的自身專屬之債權。非以金錢給付為標的債務,不能作為代位權的客體。

6、債務人的怠於行使其債權的行為必須具備法定訴訟性。既債務人的到期債權過後,債務人沒有通過訴訟程序或申請仲裁追償的行為。

7、債務人的怠於行為必須足以對債權的利益造成損害。即債務人沒有具有訴訟性的追償其債權的行為表現,而又沒有向債權履行到期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債權人的代位權即依法成立,不能把損害認為為損害的後果如何如何,否則會把損害理解的過寬,形成損害加損害的事實作為依據,致使債權人損害程度的加重。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合同履行中代位權的行使要件的相關資料,其中還包括了代位權的性質和主要內容。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債務人與債權人還要相互尊重,誠實守信,以達到長期合作的目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廈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