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未到期可以行使代位權嗎
一、債權未到期可以行使代位權嗎
被代位債權未到期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權的問題。筆者認為,要在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也要充分考慮次債務人的利益保障,靈活適用代位權規定。既然代位權的行使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那麼債權人對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也應以到期債權為對象,這有利於保障次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債權人應當在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代位債權)以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被代位債權)均已到期的情況下方可行使代位權。
二、使代位權的費用誰承擔
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所花費的費用由誰負擔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責任的角度來確認費用的負擔對象。責任的區分大致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當債權人在代位權的行使中由於違反注意義務給債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另一種情況是由於債務人自己的過錯導致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而產生的必要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而不能由債權人負擔。否則,將因行使代位權而減少債權人的利益,這與代位權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相違背的。因此所花費的費用由誰負擔的認定上,筆者認為,除應包括行使代位權的必要開銷如訴訟費、交通費、住宿費、通訊費等等,還應當包括代位權訴訟過程中給債權人帶來的間接損失,如誤工費。當然,這需要以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之前對債務人已進行催告為前提。
三、債權未到期能要求債務抵消嗎
債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互相抵消。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由此可知,要進行債務抵消必須是到期債務。其目的是保障債務人的期限利益,但是如果請求債務抵消的一方債權已經到期,是可以請求債務抵消的。因為請求債務抵消一方債權到期就不存在侵犯對方期限利益的問題,而如果請求方債務沒有到期,那麼他的這種請求行為就是默認放棄期限利益。
總結以上內容,債權未到期,即對方債務沒有到清償期限,也就不能請求對方進行債務抵消。
債權人若要行使代位權的,則必須要滿足法律中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也是不能行使的。而按照法律中規定,只有在雙方的債權都到期之後,那麼債權人才能實際行使代位權。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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