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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侵佔罪主觀故意侵佔罪的主觀原則

債務侵佔罪主觀故意侵佔罪的主觀原則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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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主觀

職務侵佔罪主觀屬於侵犯財產類犯罪

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將公共財產和公民私有財產據為已有,或者故意毀壞公私和財物的行為。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了十二種具體的侵犯財產犯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包括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聚眾哄搶罪、侵佔罪、職務侵佔罪、敲詐勒索罪。

侵犯財產犯罪主體有是一般主體,可能是特殊主體。侵犯財產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多數犯罪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的。所謂“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者他人的財物而意圖把它非法轉歸已有或者歸第三者佔有。而這裏的“第三者”,既包括公民個人,也包括集體。這裏的“佔有”在不同性質的犯罪中有不同的含義,可以是完全排斥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對財物的控制而永久地佔有,如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等;也可以是為暫時使用而短期非法佔有,如挪用資金罪。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破壞生產經營罪則是以非法毀滅、損壞公私財物為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