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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構成侵佔罪的條件

法律3.28W
職務侵佔罪構成侵佔罪的條件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構成職務侵佔罪的條件

你好,構成職務侵佔罪的條件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因而是特殊主體。

(二)職務侵佔罪的主觀方面。職務侵佔犯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處分、收益的權利。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三)職務侵佔罪的客體:職務侵佔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四)職務侵佔罪的客觀方面。職務侵佔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對職務侵佔數額較大的起點,參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解釋》中規定的“5000—20000”元,各省、市、自治區司法機關在確定具體標準時,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狀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