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的不同有哪些
因為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在名字上面很相似,因此也就造成一些人分不清楚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雖然這都是屬於對財產的侵佔,但本質上這二者還是不同的。那究竟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的不同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從概念中能夠看出來,職務侵佔罪跟侵佔罪的區別還是挺大的,兩者之間從表述上最大的區別就是犯罪的主體上,職務侵佔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侵佔罪僅僅是自然人。具體的區分如下所示:
1、主體
職務侵佔罪: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注意,這裏的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
侵佔罪:這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人的犯意
職務侵佔罪:犯本罪的人在自己的想法中就是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
侵佔罪:這個罪的主觀內容則是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犯罪人的做法
職務侵佔罪:觸犯本罪的手段就是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就是通俗上所説的化公為私。
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侵佔罪:成立這個罪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侵犯的對象
職務侵佔罪:本罪的侵犯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
侵佔罪:本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注意: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案件的處理
職務侵佔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只要滿足成立該罪的條件就會被依法起訴;
侵佔罪:本罪屬於民事範圍,如果當事人不想起訴的一般不會處理,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總結了一下,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之間的區別主要存在於五個方面,也就是小編在上文中做出了的介紹,但其實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在立案標準、量刑標準上面還存在的有不同之處,二者相比最明顯的差異就是犯罪主體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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