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區分在刑法理論上是非常重要的,同樣在實踐過程中也很重要。那麼如何區別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呢?下面就由小編為您整理一下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在含義與構成要件上的區別。
一、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含義區別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侵佔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侵佔罪。侵佔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侵佔罪。
構成侵佔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侵佔罪論處。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構成要件的區別
1、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侵佔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職務侵佔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侵佔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職務侵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職務侵佔罪成立;而侵佔罪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侵佔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三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司財物的所有權;而侵佔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職務侵佔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侵佔罪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關於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在含義與構成要件兩方面的區別,希望大家在判斷的時候能夠很好地運用小編為您整理的知識。當然,在社會生活過程中,我們會遇到更復雜的情況,這時候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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