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侵佔罪的主觀故意的認定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侵佔罪如何認定
(一)拒不退還、拒不交出的前提條件:權利人的請求。
所謂拒不退還、拒不交出,“拒”從其字面意義來看,就是拒絕,拒絕的來源應自對方的請求,即拒絕必有請求。權利人的請求返還或交出的行為應當作為認定拒不退還、拒不交出的前提條件,即一般情況下,倘若沒有權利人的請求行為即不能認定行為人“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
一般情況下,權利人均可自由地行使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權利人明知侵佔人是誰,侵佔行為人以侵佔財產為目的,攜帶財產逃匿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為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應當視為權利人已作請求,即只要存在侵佔行為人侵佔財產逃匿情形的即成立拒不退還或交出,權利人無須向侵佔行為人行使請求權。
(二)拒不退還、拒不交出必須是侵佔行為人作出的,這是本罪的必備要件
1、拒不退還、拒不交出行為的主體是侵佔行為人,即接受請求的對象,一般是侵佔行為人,特殊情形下,侵佔實際控制人亦可構成共犯。其他人即或與侵佔行為人相關聯的人作出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意思表示均不構成本罪。
2、拒不退還、拒不交出是能為而不為。即侵佔行為人有能力作出退還或交出財物的行為,卻以侵佔財產為目的而未為之。倘若行為人未作出歸還的行為,如客觀上侵佔他人財產,卻因生病等原因而不能退還或交出,雖經權利人請求,亦不構成“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但若將侵佔財產用於揮霍、浪費而無法歸還的,亦應認定為能為而不為,因為侵佔行為人對揮霍行為可以控制。
3、拒不退還的形式,可以是明示的方法,亦可是默示的方法。這種拒不返還或交出可以直接向權利人作出不予退還或交出,亦可表現為表面答應退還或交出,而實際上不予退還或交出,或根本不向請求人表示而不予退還或交出。這裏的不要求“拒不退還”、“拒不交出”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只要求侵佔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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