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區別

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准逮捕,自偵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和作為控方出庭。
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
上下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係,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係。
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並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有權提出糾紛意見和提出抗訴等。
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係。

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區別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細則(試行) 第十五條

處理檢察機關管轄的控告、申訴案件,是人民檢察院各業務部門的共同任務,是檢驗辦案效果的重要渠道。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與其他檢察業務部門要互相配合,分工負責:(一)對於正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有關的控告、申訴,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提出的控告,移送刑事刑事檢察部門處理。(二)對於與正在查處中的經濟、法紀犯罪案件有關的控告、申訴和屬經濟、法紀檢察部門管轄範圍的控告、檢舉、分別移送經濟、法紀檢察部門處理。(三)在押服刑和管制、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的犯人及其家屬對判決或裁定不服,雖然人民法院複查駁回,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以及對執行刑事判決、裁定中的違法活動和對監獄、看守所、勞改、勞教機關的違法活動的控告、檢舉,移送監所檢察部門處理。(四)對檢察幹警違紀的檢舉、控告、移送人事、紀檢等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