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不安抗辯權,以保護先履行合同一方的合法權益,防止合同欺詐。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也就是説,需要有法定的事由,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聊一聊不安抗辯權的抗辯理由都有那些。
一、不安抗辯權的抗辯理由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必須具有法定事由,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了這些事由。從該條規定的精神上來看,不安抗辯權的抗辯理由必須是合同成立後所發生的事由,如果在合同訂立時即具有這些事由,先為履行義務一方如不知情,可以援用欺詐、錯誤進行抗辯,尋求救濟;如果明知這些情況而仍簽訂合同,以身犯險是意料之中的事,就沒有給予不安抗辯權保護的必要了。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市場競爭異常激烈,市場行情瞬息萬變,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既具有機遇,又充滿風險。因此,訂立合同與履行期屆至時難免發生此一時彼一時的現象。如經營者的經營狀況在履約時發生嚴重惡化,致使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有先為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援用不安抗辯權。該事由對於相對人經營狀況有着程度上的要求,即須達到“嚴重惡化”的程度。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在專以逃避債務為目的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的情況下,既然相對人有逃避債務的惡意,對於先為履行義務方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限制就應該放寬,原則上只要有此類行為,不問程度如何,都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嚴重喪失商業信譽;商業信譽是大眾對經營者商業信譽狀況的評價。如果相對人在經濟交往中屢屢違約,不講信用,也可以構成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事由。
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不安抗辯權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不安抗辯權按民法典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3、後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適用條件,不安抗辯權的抗辯理由即取得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何種影響,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根據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將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劃分為兩個層次。
從上文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了不安抗辯權的抗辯理由,包括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等等情形。行使不安抗辯權,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這些後果包括中止合同履行,解除合同或是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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