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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掘古墓罪,無期徒刑

法律2.16W
盜掘古墓罪 無期徒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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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掘古墓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掘古墓葬、古文化遺址

(一)按照國家文物主管部門的規定,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古遺址,受國家保護;辛亥革命以後,與著名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墓葬、遺址和紀念地,也視同古墓葬、古遺址,受國家保護.

(二)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私自挖掘古墓葬、古文化遺址的,以盜竊罪論處.處理這類案件,不以被盜掘的古墓葬、古遺址是否已確定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限,但對於盜掘已被確定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墓葬、古遺址(包括國家級、省級和縣級)的,應從重處罰.

(三)對盜掘中竊取文物和破壞文物的,均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被盜、被毀文物所應評定的級別等情節予以處罰.

(四)盜掘古墓葬、古遺址,以盜竊罪論處的案件,在量刑幅度上,可以參照盜竊館藏文物的量刑標準,予以處罰.

(五)盜掘古墓葬、古遺址,雖未竊取到文物,但情節嚴重的,也應以盜竊罪處罰;如在盜掘古墓葬、古遺址時,破壞了經鑑定屬於不能移動的珍貴文物,應依法從重處罰.

(六)對於羣眾性的盜掘古墓葬、古遺址案件,要實行懲辦少數、教育多數的原則,區別對待.懲處的重點應當是盜掘集團或者聚眾盜掘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教唆犯,慣犯,累犯,與投機倒把、走私、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的罪犯有勾結的主要犯罪分子.

(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施工、生產中出土的文物進行哄搶或者私分、私留的,對參與人員分別以搶奪罪或者盜竊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的,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但文物必須追繳,送文物主管部門.

綜合上面所説的,盜掘文物罪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只要一旦被抓到那麼就一定要按照相關的條例來進行處罰,而處罰的標準就要看盜掘文物的損失程度來進行判定,重者還會被判刑,所以,國家的文物我們應該要保護而不是去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