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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幾種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在當今這個社會,抗辯權,從名稱上來看就可以知道是指對抗另外一方的一種權利,在我國法律上,抗辯權的種類有許多,並不是只有一種,很多人對此並不是很瞭解,比如説我國幾種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我國幾種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我國幾種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先訴抗辯權(保證人享有):

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擔保法》第17條第2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先訴抗辯權固然是為保護保證人的利益而設置的,但是為了避免給債權人帶來不利,法律規定了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對其加以限制。《擔保法》第17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二、不安抗辯權(先義務人享有):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68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辯權(後義務人享有):

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四、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享有):

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託、保險、僱傭、勞動等合同。《合同法》第66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首先就是概念上的不同,其次,再法律規定上也是不同的,比如説構成的條件是不一樣的,法律上的效力也是不一樣的。如果大家對於幾種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他們會給出非常專業的意見。

標籤:我國 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