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抗辯權種類的區別是什麼?

現代社會,各種各樣的合同越來越多,因為人們經常從事經濟方面的交往,簽訂合同是必須的,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擁有幾種抗辯權,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可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抗辯權是什麼,比如説抗辯權種類的區別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抗辯權種類的區別是什麼這個問題。

抗辯權種類的區別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抗辯權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且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二、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並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於阻卻,而不是消滅。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四、順序履行抗辯權

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五、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力。

1、先履行抗辯,要求是必須要有履行的先後順序,在先履行一方沒有履行時,後履行一方可以拒絕履行。

2、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沒有規定先後履行順序,在一方沒有履行時,另一方也可以拒絕履行。

3、不按抗辯權,指有先後順序的履行中,先一方提供證明表示後一方有可能無法履行,所以拒絕先履行。主要區別就在於是否有先後順序以及提起抗辯的主體,三種都是保護當事人權利的方式。

主要指的是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同時履行抗辯權三者的區別,三者的最大區別在於是不是有先後履行的順序以及擁有這個權利的主體是哪一方。如果大家對於抗辯權種類的區別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小編建議可以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標籤: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