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欠條,聊天記錄能作為證據嗎?
在如今這樣一個網絡時代,通過網絡進行資金來往已成為一種十分普遍的現象。在沒有欠條的情況下,我們之間的聊天記錄能否頂替欠條的作用——得到法庭的採用、作為正式的法律證據?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你解答這些問題。
一、是否可以作為正式的法律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近日,最高法院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郵件、短信、微博客、網聊記錄等電子數據形式可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
由此可知,聊天記錄在法律上是被承認可以作為正式的法律證據存在的。
二、能否得到法庭的採用
收集網絡聊天證據時要收集三類證據:一是聊天內容證據,包括聊天對話的內容,也包括聊天者簡單的個人信息,當然這些信息一般是虛假的,須藉助收集到的上網IP地址及上網使用的網絡進行佐證;第二類是系統環境證據,即我們藉助的計算機硬件和軟件數據是否正常,用以輔助證明網絡聊天證據的可靠性;第三類是附屬信息證據,如IP地址、所藉助的服務器、上網賬號、信息傳遞的路徑等,從而將聊天者與某個特定的行為人聯繫起來。對於聊天內容,可以通過網絡服務商以拷貝、打印的方式收集,在網絡服務商未保存的情況下,可以從聊天者雙方電腦記錄中收集,並將其以拷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來。對於被篡改的聊天記錄,可以聘請專門技術人員對其進行恢復,因為當前的技術足以證實每一次硬盤的擦寫記錄都可以進行恢復,計算機對文件的修改也不是完全意義的刪除或覆蓋。
但是作為證據,必須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聊天證據一般是合法取得,與案件有一定關聯,真實性則是“硬傷”。在“真實性”認定上存在三大難題:一是主體認定難。由於不少微信並非通過手機號碼綁定,而是通過qq號碼或者其他方式登陸,且微信用户名僅顯示為暱稱,並非真名,微信發送方的主體身份無法判定,更遑論qq等聊天工具了;二是內容認定難。聊天記錄中涉及的圖片並非原件,而是將原件通過拍攝方式形成的複印件,真實性難以判定。三是甄別手段少。部分材料即便是公證機關也無法對其真實性進行認定,即使可以操作,也面臨着較大的時間和經濟成本。
故在聊天記錄在得到法庭的採用中存在很大的難題,我們應及時向公證處申請做公證。對於確實只能以電子數據方式呈現的證據,通過及時向公證處申請做公證等方式將之固定下來,可以增強證據的效力,有利於我們的訴訟。
在沒有欠條的情況下,只有聊天記錄也可以作為合法的證據,但是法院在採用時會考慮許多,畢竟它的證明力強度不夠。如果你有相關問題的困擾,請諮詢我們本站律師的在線律師,他們將從專業的角度為您進行分析,提供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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