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證據調查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電子證據嗎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電子證據舉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電子證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