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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的什麼權利?

我國當今的商業活動及其他經營領域,簽署合同已經相當普遍。但是,當事人為了防範另一方不能履行相關義務,國家即賦予了不安抗辯權。那麼,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的什麼權利呢?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的什麼權利?

一、不安抗辯權是指什麼

雙方當事人在簽署合同後,可能會發生一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的非常情形,這時,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如果按合同履行其給付義務,則可能會面臨着無法獲得相應對待給付的風險,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防範這一風險的發生。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已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在對方未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有哪些

後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這種情況並非當事人惡意所為,而是在經營中力所不及,或者經營不善而造成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後果。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該方當事人極有可能無力清償債務,因此,先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後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履行期屆至前,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其意圖是十分明顯的,是嚴重的默示預期違約(筆者在下文將解釋之)。在這種情況下,後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如果仍按照合同的約定先履行給付義務,則有可能使自己的債權不能實現,造成自己的損失。因此,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3、嚴重喪失商業信譽。商業信譽是商家的生命,也是其經濟能力的具體表現,是履約能力的具體體現。嚴重喪失商業信譽的商家,其履約能力必然受到影響,構成先期履約危險。對此,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4、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這是一條彈性的規定,使不安抗辯權的使用範圍加以擴大,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本項條件的規定,只要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表現出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情形,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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