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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後的情形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是抗辯權的一種,在行駛過程中是需要滿足一定的套件下才可以使用的,在這一點上它與抗辯權是一樣的,所以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後的情形有哪些?大家一起來了解誒一下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情況以及不安抗辯權的解釋是什麼?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後的情形有哪些?

一、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後的情形有哪些?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民法中抗辯權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是指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

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後的情形有哪些?一般的分為四種情況,一種是公司經營不好的,沒有辦法繼續經營下去的,還有就是逃避債務責任的抽取資金轉移財產的,第三者就是失去商業信用,最後就是沒有辦法履行債務的,也就是債務能力已經喪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