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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浮動抵押合同範本是怎麼樣的?

一、浮動抵押合同範本是怎麼樣的?

法律規定浮動抵押合同範本是怎麼樣的?

房屋抵押擔保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抵押權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抵押人(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乙方為擔保甲方與乙方之間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的履行,在公平、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乙方以自己享有相關處分權的財產為甲方提供抵押擔保。

二、動產浮動抵押權的設立規定是什麼?

①動產浮動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②欲取得對抗效力,須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意:不是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部門。原因在於:以將來的財產抵押時,財產還不存在)

③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的抵押財產,只要買受人支付了合理價格且完成了交付,就自動解除抵押關係,不再屬於抵押財產。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無論是否登記)時,不得對這些財產主張優先受償權利。須注意:即使買受人為惡意(受讓時知道其為抵押財產),轉讓的財產也解除抵押關係,不再屬於抵押財產(只要買受人支付了合理價格並完成了交付)

動產浮動抵押權的特點。

與動產抵押權相比,動產浮動抵押權具有以下特點:

①主體的特定性。抵押人限於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未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不能設立此種抵押權。

②擔保財產的集合性。動產浮動抵押是一物一權原則的例外,其抵押財產是經營者所有的集合動產,包括經營者現有或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③抵押財產的不特定性。(a)動產浮動抵押設立之初,抵押財產並未特定,包括“現有”和“將有”的財產;(b)抵押財產具有變動性,即抵押財產的範圍、價值都處於變動之中(不斷地買進賣出)(c)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11條規定的事由出現時,抵押財產才特定。

④抵押財產的可轉讓性。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不經抵押權人的允許”,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轉讓抵押物。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不動產抵押和普通的抵押還是存在着一定的區別的,比如説在抵押的主體範圍上來説的話,僅限於農業生產經營者,當然了,在抵押的物品上面也是有一定的區別的,比如説僅限於成品和半成品以及生產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