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能否預售?
一、在建工程抵押能否預售?
設定抵押的在建工程商品房預售,除需要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外,還必須先取得抵押權人(一般為銀行)的書面同意,即銀行先書面同意解除預售部分的抵押關係或者同意預售,開發商才能與購房者簽訂合同。
銀行為保障抵押權的實現,必然要求開發商先向銀行支付與解除預售房屋所需償還貸款額度相當的款項,或提供其他等值財產作擔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並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後,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
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產轉讓或者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預售抵押的特殊情況
開發商在取得預售許可,且預售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的情況下,在建工程抵押之後能否進行商品房預售應做如下處理:
1.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34條的明文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即是説,在建工程抵押之後,如果抵押權人沒有與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允許商品房預售,或者事後抵押權人也沒有出具同意商品房預售的書面同意文件,則抵押人不能進行商品房預售。
2.如果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允許商品房預售或者事後抵押權人出具同意商品房預售的書面同意文件,此時抵押人可以就該設定抵押的在建工程房屋進行預售。
如果一個在建的商品房已經在銀行作為抵押,但是又和銀行取得了書面溝通,銀行同意這個在建商品房進行預售,那麼這個在建的商品房,即便已經抵押,依然是可以預售的,還有一種操作是銀行可以把這個在建的商品房預售的部分取消抵押。具體情況要看銀行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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