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在抵押期間是否可以出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行)第四百零六條【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1、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的,並不加以嚴格限制,只是在轉讓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轉讓時未通知抵押權人的,應當是何後果,不得而知。對此不能採取債權轉讓通知規則的做法,因為抵押財產的轉讓,抵押權隨之轉讓,原則上不會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不應因未通知抵押權人,就確認其轉讓無效。
2、如果當事人對此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抵押期間,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4、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押人自由轉讓抵押財產是一種預先防範措施,是“防患於未然'。而允許抵押人自由轉讓抵押財產,同時承認抵押權的追及效力,對抵押權人而言,只是“亡羊補牢'或者説“力挽狂瀾”的事後救濟。相比較而言,預先防範不僅對抵押權人更為有利,而且夠避免破壞抵押財產轉讓之後形成的新的財產秩序。顯然,只要抵押權在轉讓後能夠繼續存在於被轉讓的財產之上,就會出現因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而破壞一系列已經形成的新的財產秩序的情形。故此,將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理解為放棄抵押權才最符合立法者維護財產秩序的目標。
根據我國於2021年1月1日實行的民法典之中明確規定抵押財產是可以進行轉讓的。根據規定,抵押人可以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進行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是提存。但是在進行轉壓的時候,抵押人必須要向抵押權人知道,也必須要讓購買者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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