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房產抵押公證?
1、準備材料
抵押公證雙方當事人需要準備好本人身份證、户口簿等身份證明材料,還要準備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首付款支付發票等等與房產抵押內容相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最後就是雙方草擬好的房產抵押協議書。
2、提出公證申請
抵押雙方寫的好上述準備的相關材料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一定要本人在場才行。這時候公證處會給一張房產抵押公證申請表格,將其填寫完整,內容必須真實才有效。
3、受理確認
公證處對雙方提交的相關材料及房產抵押公證申請表進行核實,主要是針對協議書上的內容、財產權利證明進行一個受理審核,避免出現其中一方被欺騙、誤導,一旦受理、談話無誤後,雙方就可以在筆錄上簽字確認了,這樣公證就完成了。
二、《民法典》對於抵押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條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房產抵押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抵押事項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抵押行為所認定的抵押結果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對有關抵押的情況進行界定,避免造成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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