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要如何辦理
1、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2、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3、抵押關係設定之後,抵押人要轉讓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因為這種轉讓可能與抵押權人未來的利益有關。再者,也應當如實告知受讓人該轉讓物已經抵押他人的情況,以使受讓人據此決定自己是否還受讓該物。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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