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裏只寫工資未寫基本工資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裏只寫工資未寫基本工資怎麼辦?
可以要求公司補充添加相關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發工資申請仲裁的流程是什麼?
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請書,並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3、仲裁庭於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副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據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工資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庭作出裁決後,製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決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事實上,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待遇的寫法沒有什麼強制性的規定,如果員工每個月的工資本身就是固定的,當然勞動合同中也沒有必要再專門寫基本工資是多少錢,有績效工資的,纔要分別寫清楚基本工資跟績效工資的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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