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沒人交接員工可以走嗎?
一、試用期離職沒人交接員工可以走嗎?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交接員工也是可以走人的;
儘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訴單位就可以了,但最好還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領導認可後離職比較妥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二、試用期不給工資怎麼辦?
當被拖欠工資時,如果沒有籤勞動合同,想維權就要保存下列證據: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當用人單位在辭職後不發勞動者應得的工資時,可以有下列途徑解決: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2.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勞動監察投訴比較簡單一些,適合少量工資,爭議較少的情況,免費。
勞動仲裁程序多一些,適合較爲複雜或工資較多,或者需要申請經濟補償、賠償金等情況,也是免費。
3.收集相關證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試用期離職是需要員工按正規的流程來進行辦理,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而正式的員工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只要在此時間屆滿之後不管單位是否找到人都可以隨時的走人,而單位也需要按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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