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辭職幾天可以走
一、試用期員工辭職幾天可以走?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二、試用期內口頭辭職了,可以強行離職嗎?
試用期內口頭辭職了,可以強行離職。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試用期員工自動離職需要支付工資嗎?
試用期內,員工自離有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三天自動離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爲勞動者的離職給其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1、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支付工資求: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2、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綜上所述,試用期員工辭職三天就可以離開了,三天是按照自然天數計算的,即使是節假日或者休息日都是包含在內的。如果試用期員工自離也是需要支付工資的,否則員工是可以投訴用人單位或者起訴個人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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