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否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
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分析:
答案是否定的。因爲既然試用期應當被納入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即便未簽訂合同,若要辭退也必須按照合法程序進行。參考《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可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限內只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後纔可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非隨意提出一個理由即可提出辭退。所以,如果用人單位要進行辭退則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不過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辭職,則無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關係。
可見,有的用人單位以爲只要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不受勞動法的約束,在無故辭退勞動者時較爲便利,並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從以上的分析來看,這樣的做法顯然已屬違法,若你處於試用期又未籤合同的,即有充分的理由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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