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不解剖能否鑑定醫療事故?
也可以但是進行了屍檢的賠償率明顯比未行屍檢的賠償率低。因為進行了屍檢,死因明確,賠償率就更低;而未行屍檢的,經濟賠償率明顯提高。
法官在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時是非常依賴於醫療司法鑑定的。由於醫療行為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故法院確定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該過錯行為與醫療損害後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的主要判斷來自於醫學專家的鑑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從而確立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該條刪除了侵權責任法草案中公佈的舉證責任倒置條款,但也未對因果關係作出直接規定,以致有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的八種舉證責任倒置在《民法典》實施後,仍然還將存在並有效。
過錯原則要求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是,基於各種原因未行屍檢的案件還是時有進入訴訟,而通過醫療司法鑑定又無法查明死因,導致賠償權利人無法完成因果關係的舉證。
1、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改革委託鑑定事項,只對無爭議的臨牀診斷死因進行鑑定
3、正確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建立醫療損害強制屍檢制度,旨在要求醫療機構、死者近親屬主動要求進行屍檢,以便查明死因,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防止矛盾加劇。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確認賠償權利人負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明確未行屍檢,應以臨牀診斷死因作為鑑定依據。因臨牀診斷死因的誤診率為30%左右,故如此規定,有利於促使醫療機構、死者近親屬主動要求進行屍檢。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醫療事故的發生的,此時一定是要防範醫療機構逃避責任。因未行屍檢,但醫療機構違反臨牀診斷死因的書寫規範,造成無法查明臨牀診斷死因的,推定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死亡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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