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主體是誰?
一、醫療過錯責任主體是誰?
醫療過錯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因此,醫療事故適用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的過錯責任和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的推定過錯責任兩種歸責原則。
其中,推定過錯責任實行舉證倒置,無過錯責任原則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結果是否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由此可見,醫療事故責任不屬於無過錯責任,而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認定為過錯責任或者過錯推定責任。
二、醫療事故有刑事責任嗎
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由於我國《刑法》中規定有醫療事故罪,因而在發生醫療事故之後,很多人自然而然的就認為對應的醫護人員已經構成了醫療事故責任。那麼除了要讓其作出民事賠償外,還要求追究醫護人員的刑事責任。但要注意,發生醫療事故之後,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而醫療事故並非直接與醫療事故罪劃等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發生的醫療方面的糾紛,之後最終的賠償主體是醫療機構,這就會讓大家比較奇怪,明明是屬於具體醫生所導致的,為什麼由醫療機構來承擔,這實際上是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作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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