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能否申請回避?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過程:
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二)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專家鑑定組成員在鑑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
鑑定申請回避的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專家鑑定組成員自行迴避:
自行迴避是指專家鑑定組成員認為自己有迴避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要求迴避,也就是説自行迴避是專家鑑定組成員負有的一項重要義務。
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認為專家鑑定組成員有迴避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提出申請,要求有關人員迴避,也就是説申請回避是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當事人申請回避時,既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提出申請,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在案件的訴訟中,需要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以及醫療事故的等級作出鑑定。該鑑定由鑑定組或鑑定委員會作出。
專家鑑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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