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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鑑定醫療事故的醫院是否能夠提出來鑑定?

一、北京鑑定醫療事故的醫院是否能夠提出來鑑定?

北京鑑定醫療事故的醫院是否能夠提出來鑑定?

北京鑑定醫療事故的醫院是能夠提出來鑑定,醫療事故鑑定醫療糾紛處理中重要的一個環節,幾乎在所有的醫療糾紛中,都會出現醫療事故鑑定的需要,取得一個好的醫療事故鑑定,對於勝訴的可能性就要增加很多,下面簡單敍述一下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和相關規定:

鑑定專家組組長的確定:由於醫療事故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鑑定會程序進行。因此在每次召開醫療事故鑑定會時,應當首先確定專家鑑定組組長。按照我國關於醫療事故鑑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專家鑑定組組長由專家鑑定組成員推選產生,也可以由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主要學科專家中,具有最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擔任。鑑定會由鑑定組長主持進行。

二、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是什麼?

鑑定會的召開程序:在鑑定會召開前,首先,有醫學會的工作人員,核實雙方人員身份,宣讀糾紛原由、抽籤、收取材料等情況。之後,介紹本次鑑定會的專家組成員。最後,鑑定會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在對方陳述的過程中,另一方不允許發言和反駁對方的敍述。雙方的陳述都是單方的敍述,不存在類似法庭辯論的情況。因此,在鑑定會上,即便是對方敍述的經過與事實出入很大,甚至對方做虛假陳述的,也不要有過激的行為。等待專家組組長許可後,再行發言。

2、專家鑑定組成人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通常情況下,在雙方當事人各自敍述完畢,補充説明後,專家組的成員會根據各自專業的情況,針對性的提出各自的問題。在鑑定會上問及醫療機構的問題,多數集中在診斷、治療、處置方式、用藥的選擇和適應症、禁忌症上。而問及患者及其家屬的問題,多數集中在既往病史、現病史、發病前情況、核實醫療機構救治的經過等方面。通常情況下,除非醫療糾紛事實十分明顯,或者患者已經完全康復、患者已經死亡等情況外。醫療鑑定的專家還是比較負責的,往往都會在現場做體檢。如果現場檢查不能夠得出結論的,會告知患者在近期內到相關的醫療機構做儀器輔助檢查,並出具報告書。這些輔助檢查也是“現場檢查”的一部分。會歸入到鑑定報告書中,作為鑑定依據。

3、雙方當事人退場。在雙方當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後,會告知雙方當事人退場,醫學會會在約定的時間內,出具鑑定報告,並告知領取的時間。在這個時間,需要建議患者及其家屬的是,在退場時,不要再向鑑定專家喋喋不休的敍述情況;在退場的同時不要與醫療機構發生口角和衝突,既然大家想通過法制的途徑解決問題的,就不要通過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在北京發生了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關於具體的賠償問題不能夠達成一致或者是同意賠償,但是不知道如何確定最終的賠償的金額,此時就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於這個問題進行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