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刑事責任怎麼承擔
一、刑法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刑事責任怎麼承擔?
醫務人員醫療過失致死根據具體的情況承擔不同的責任,在患者死亡的情況下,如果醫療過失性質嚴重,應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步驟是什麼?
(一)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進行調查
1、縣(市)區衞生行政部門接到轄區內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除責令醫療機構採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後果擴大外,應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
2、參加調查人員應包括衞生行政管理人員和有關醫學專家;
3、對事件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查證核實後,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對於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判定為醫療事故。對於因醫學科學的技術性、專業性和複雜性無法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或需要明確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損害程度的,應當交由市醫學會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二)對醫療機構報告的醫療事故進行審核並逐級報告
1、醫療事故發生醫療事故後應向其所在地縣(市)區衞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時限可以在醫療事故發生後及時報告,也可以按年度報告。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醫療機構應當在過失行為發生後的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市)區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①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
②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③衞生部或本省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醫療機構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的內容包括:報告單位、報告時間;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後果(死亡、殘廢、器官損傷、功能障礙以及其他人身損害後果等);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死亡患者是否屍檢、屍檢結果;初步處理意見等。
3、縣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至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其內容如下:
①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事故發生的情況,如醫患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衞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和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事故情況,醫療事故等級、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等;
②衞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
(三)受理當事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所在地的縣(市)區衞生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衞生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市衞生局處理:
①患者死亡;
②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
③衞生部或本省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了醫療糾紛後,在認定醫療事故的責任上有分歧的,可以通過專業的技術鑑定的機構來認定,如果造成患者死亡或者身體重度損傷的,醫療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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