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醫療事故鑑定的內容有哪些?
一、不屬於醫療事故鑑定的內容有哪些?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要求雙方達成合意,共同提交醫學會申請,僅有一方申請是不予受理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如果交由不同的醫療機構處理,很有可能會出現不同的結論,並且浪費醫療資源,所以醫療事故鑑定如果一方醫療機構已經受理了,其他的醫療機構就不應該再受理。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由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醫療事故的爭議已經解決,再做醫療事故的鑑定已經沒有法律上的意義。醫療事故鑑定的本着解決雙方的法律責任問題,現在雙方已經協商調解解決了,所以就不必再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了。
4、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會導致鑑定程序終止,但是如果是人民法院自行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除外;
構成非法行醫的行為很有可能觸犯了刑法,不再是民事糾紛,非法行醫者很有可能會被公訴機關起訴。該種情況就應由公訴機關進行處理。
6、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二、醫療機構提交的鑑定的材料有哪些內容?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事故的鑑定需要在身體受損之日起的一年內進行辦理,一般在申請時就需要雙方共同的提出鑑定的申請,同時還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獲得認可,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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