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醫療事故鑑定不服的如何處理?
一、二次醫療事故鑑定不服的如何處理?
對兩次醫療事故鑑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根據我們國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當中明確規定,如果對於首次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符的情況之下,可以也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但是第2次的鑑定結果不滿意的話,是不能夠提出再次的鑑定的。
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醫療事故傷殘鑑定程序是什麼?
(一)委託
醫鑑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託: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衞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醫患雙方及衞生行政部門在委託鑑定時需提供:正式委託書;相關材料(醫患雙方共同委託時提供);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複印件(衞生行政部門提供);交納鑑定費的收據。
(二)受理
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審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6個小時)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接到醫療事故鑑定書後,根據鑑定結果,雙方可以可自行協商賠償,也可以申請衞生局調解、或者申請由法院判賠。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發生了醫療事故之後,那麼必然是需要對於賠償方面的問題來進行協商的,如果醫院和患者方面沒有關於這個問題達成一致的話,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是也是需要進行鑑定的,並且對於鑑定結果不滿意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這是非常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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