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二次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二次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有哪些?
醫療事故技術二次鑑定的啟動程序有三種,分別是: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鑑定(行政鑑定)、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自行鑑定)和法院委託鑑定(司法鑑定)。
1、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鑑定(行政鑑定):指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接到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2、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自行鑑定):指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3、法院委託鑑定(司法鑑定):是指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
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所需資料有哪些?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規定期限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在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時候,如果當事人對於鑑定的第一結果不服或者不滿意,是可以提出二次鑑定申請的,鑑定程序與第一次鑑定的程序差不多,首先需要向衞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審批通過,二次鑑定必須滿足法定條件,如果仍舊不服還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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