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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臨牀鑑定是否包括醫療過錯鑑定?

一、法醫臨牀鑑定是否包括醫療過錯鑑定?

法醫臨牀鑑定是否包括醫療過錯鑑定?

法醫臨牀鑑定是包括醫療過錯鑑定的。

1、醫療糾紛司法鑑定: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是否存在醫療過失行為、被鑑定人人身損害後果是否存在、醫療過失行為與被鑑定人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進行鑑定。

2、人身損傷程度鑑定:人體損傷是指身體結構完整性遭受破壞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現的差異或者喪失。鑑定人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根據損傷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傷、輕傷和輕微傷。

3、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種暴力致傷的人員,評定人根據檢驗結果,按照傷殘評定標準,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

4、人身傷害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及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是指有關授權機構對遭受各種暴力致傷的人員或在職業活動中因公負傷或患職業病後的勞動者,於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結論。

5、損傷與疾病關係評定 :疾病是否由損傷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損傷而加重、惡化的評定。

6、人體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人身損害受傷後經過診斷、治療達到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治癒(即臨牀症狀和體徵消失)或體徵固定所需要的時間評定。

7、人身損害受傷人員的護理人員、期限評定:傷、病致殘者在診療期間及診療後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的人員數量及時間評定。

二、法醫臨牀鑑定內容是什麼?

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損傷與疾病關係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鑑定、性功能鑑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鑑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被告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活體損傷的鑑定是以活體為主要研究對象,運用臨牀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並解決涉及法律問題的人體傷、殘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問題。

在診療過程當中對醫院的診療人員來説的話,必須要嚴格的按照相關的診療規範來從事一些行為,如果存在着過錯,比如説重大的過失或者是故意地導致存在着嚴重的損害後果,那麼此事是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的,但是最好還是需要經過司法鑑定,因為這樣可以確定最終的過錯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