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承擔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
誰承擔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
1、如果關係到醫療賠償的糾紛的話,患者需要出具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糾紛的證據以及受到損害的證明,而患者的病歷以及治療過程中的相關資料需要由醫療機構出具。患者在醫療機構所產生的繳款憑證、病歷、診斷書以及各種X片等都可以成為依據。
2、如果是關於醫療產品造成的損害引發的事故糾紛的話,患者需要提供與醫療機構存在關係的證據,承擔舉證的責任。如果醫療機構聲明已經把產品所產生的風險以及後續可能引發的疾病與患者事前溝通過的話,那麼醫療機構需要承擔舉證的責任。
3、在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對於舉證責任由誰承擔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證據的若干規定》的關於因為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規定來看,關於患者受到的損害結果不是因為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造成的以及醫療機構沒有過錯等這些情況的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來承擔。
如果患者能夠證明下列情節之一的話,那麼可以判斷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1、醫療機構存在違法操作的行為,違反了醫療規定;
2、醫療機構惡意隱瞞病患的真實病歷或者是拒絕配合,不願意出具病患的醫療資料以供調查;
3、醫療機構惡意的篡改、變造或者是想要摧毀病患的醫療材料;
4、病患出具了能夠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用品存在問題的證據;
如果發生了下列情況之一的,醫療機構可以免去舉證的責任:
1、患者或者其家屬不配合醫生的治療,未盡到自己的義務;
2、患者生病跡象薄弱,醫療機構已經在自己的義務範圍內盡到了最大的能力進行搶救;
3、當地的醫療水平具有侷限性;
如果當事人對自己的醫療資料進行惡意的更改甚至是銷燬,導致與醫療機構的責任無法明確的話,當事人需要承擔造成的不良後果。如果醫療機構在治療的過程中造成病患死亡,並且不能夠給出合理的原因,病患的家屬要求醫療機構進行屍檢而給出合理結果,但是醫療機構拒絕的話,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反,如果醫療機構想要就患者死亡不明的原因進行屍檢而當事人的家屬不同意的話,那麼其家屬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所以,在治療的過程當中,醫療機構需要盡到自己最大的努力,使得患者的生病安全得到保障。對於患者的就診資料需要嚴格保管,以便需要的時候可以隨時查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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