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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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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流程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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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後緩刑流程是什麼

1、如果是一審法院宣判緩刑,宣判完了後,應該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先放出來;

2、待過了上訴期判決生效則進入執行手續,定期到派出所報到即可。

3、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它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或再犯罪的,人民法院會撤銷其緩刑,收監執行。所以,是否判緩刑,須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法官會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及社會危險性,確實是否適用緩刑。

4、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 犯罪情節較輕

(二) 有悔罪表現

(三)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