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衞生室醫療過錯鑑定怎麼辦?
一、村衞生室醫療過錯鑑定怎麼辦?
有證據證明是誤診存在醫療過錯,並造成損害的,協商不成,可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
醫療過錯的賠償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第一,醫療事故鑑定等級,不同的等級,賠償的數額不一樣。第二,確定醫療過失與造成的後果。第三,要考慮到原發疾病,跟身體損害之間還有什麼關係。
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與醫療事故鑑定的異同點
1、相同點:第一,都是一種證據;第二,鑑定的基本程序相似;第三,法院審查與評斷的標準基本相似;第四,在實際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2、差異性。
第一,兩者之間構成邏輯上的包容關係。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同時規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殘疾的,分別構成一至三級醫療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則構成四級醫療事故。
第二,兩者的鑑定主體不一。
現行醫療事故鑑定主體是各級醫學會,而鑑定專家多是各級醫院的任職醫師,由於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實踐中難免會發生不公正的現象。而司法鑑定主體特別是司法鑑定中心,直接受司法局領導,經司法鑑定工作委員會授權,承擔各類司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組織工作,是一個面向社會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都是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雖然與醫學會的專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於要求特別嚴謹,所以鑑定結論有明顯差異,實踐中也出現多起醫療事故鑑定被司法複核鑑定推翻的案例。
第三,兩者的庭審質證程序明顯不同。
只有衞生行政部門才能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進行審查,那麼,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應如何審查?這似乎是一個很難的問題。其實在《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中,對鑑定結論的審查都規定了詳細的程序及標準,特別規定鑑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讀鑑定結論並回答與鑑定相關提問的義務。
綜上所述,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託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鑑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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