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過錯該用什麼鑑定?
一、發生醫療過錯該用什麼鑑定?
發生醫療過錯該用相關的治療材料作為證據進行鑑定。當事人提出申請後,衞生行政部門應在10日內作岀是否受理的決定。自作岀受理決定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給醫學會組織鑑定。醫學會受理鑑定5日內,應通知當事人準備材料。當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材料。醫學會接到材料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二、醫療過錯認定的要求是什麼?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三、哪些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 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構成醫療事故之後,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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