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過錯鑑定異義怎麼辦?
一、對醫療過錯鑑定異義怎麼辦?
在醫療糾紛中,患者或者醫院如果對醫療過失鑑定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對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二、醫療過錯鑑定與醫療事故鑑定的不同
(1)兩者之間構成邏輯上的包容關係。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同時規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殘疾的,分別構成一至三級醫療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則構成四級醫療事故。該規定較老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擴大了醫療事故的處理範圍,將一般性醫療過錯(此處指狹義的過錯)構成的事故也歸入其中。但實踐中,有些過錯很難達到事故的定性標準,但卻給患者造成了損害,怎麼辦?實踐中就出現了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而且已有司法鑑定機構自去年開始,就受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複核鑑定申請,進行醫療過錯(此處指廣義的過錯)司法鑑定,這一實踐擴大了醫療過錯鑑定的範圍,使兩者間構成包容關係。
(2)兩者的鑑定主體不一。
現行醫療事故鑑定主體是各級醫學會,而鑑定專家多是各級醫院的任職醫師,由於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實踐中就難免會發生不公正的現象。而司法鑑定主體特別是上海市司法鑑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領導,經上海市司法鑑定工作委員會授權,承擔各類司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組織工作,是一個面向社會的鑑定機構。其下的上海市人身傷害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直接開展對醫療過錯的司法複核鑑定。其鑑定人員都是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雖然與醫學會的專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於要求特別嚴謹,所以鑑定結論有明顯差異,實踐中也出現多起醫療事故鑑定被司法複核鑑定推翻的案例。
最後,鑑定費的承擔,法院委託的案子,一般原告支付;個人委託的案子,一般由提出鑑定一方先行進行墊付,最後甴責任方負責承擔鑑定費用,或者按照醫療過錯比例分擔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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