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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責任與醫療損害責任不同是什麼

一、法律依據不同

醫療過錯責任與醫療損害責任不同是什麼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法律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7個配套衞生法規文件,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庫學科專業組名錄》、《醫療事故爭議中屍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和《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同時參照現行有效的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二、鑑定程序不同

1、鑑定機構和鑑定人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各級醫學會組織進行。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鑑定工作。醫學會建立專家庫,專家庫應當依據學科專業組名錄設置學科專業組。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則由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完成。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同一司法鑑定事項由兩名以上司法鑑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鑑定人對鑑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鑑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2、啟動鑑定程序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機構接受:

(1)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書面委託;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當書面移交委託;

(3)司法機關(法院)委託。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機構接受:

(1)司法機關(法院)當事人的委託;

(2)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通過律師事務所的委託。

3、聽證程序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2)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3)雙方當事人退場;

(4)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5)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專家鑑定組成員在鑑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對聽證程序沒有強制性規定,實踐中法醫通常效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先由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再由內部聘請的醫學專家提問醫患雙方,必要時也會檢查患者。

4、鑑定級別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必要時,對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分為初次鑑定、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複核鑑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或複核鑑定,但要符合一定條件,比如要求補充鑑定的必須是: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而要重新鑑定,則要滿足以下條件: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5、鑑定時限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7日前,將鑑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一般從受理之日起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説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鑑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鑑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司法實踐中,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從申請到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往往需要幾個月甚至半年多的時間。

三、鑑定結論不同

1、內容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6)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7)醫療事故等級;

(8)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其中第6項責任程度分成四個級別: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結論內容包括受理日期、委託人、委託事由、鑑定要求、送鑑材料情況、檢驗或者檢查過程、鑑定(檢驗)結論或者審查(諮詢)意見、鑑定(檢驗、審查、諮詢)人以及其它應當包括的內容。其中重點是對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責任比例或損失參與度。

2、形式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應當根據鑑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鑑定組組長簽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用印章,專家鑑定組成員不簽字。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結論上必須有鑑定(檢驗、審查、諮詢)人的簽名,並且需要註明專業技術職稱,對鑑定結論進行復核的司法鑑定人應當在司法鑑定文書上簽名。司法鑑定文書經簽發人簽發後加蓋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專用章。

四、法庭質證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作為證據在法庭時質證時,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表達贊成或反對意見,但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傳喚鑑定專家到庭接受質詢。

而質證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結論時,不服結論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傳喚司法鑑定人到庭接受質詢,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並應依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鑑定相關問題。

最後,發生醫療事故後,當事人應該儘快做出正確的應對措施,如果雙方當事人無法和解,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責任。醫療機構對於患者應該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