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
一、醫療事故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是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
具體表現在:
1、民法典明確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2、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都必須實行過錯責任原則,這兩種醫療損害責任類型要求構成賠償責任必須具備過錯要件,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
3、對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必須以過錯為要件,只是過錯要件的證明實行推定而已;
4、即使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對於醫療機構承擔醫療產品損害的最終責任也必須有過錯,醫療機構如果對於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受到損害沒有過錯,則只可以承擔中間責任而不承擔最終責任,其可以向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
二、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於那些情形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過錯,無須受害人舉證加以證明,致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適用於以下五種情形:
1、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2、僱員、法人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責任。
4、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
5、醫療損害責任。
三、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的特殊情形
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的特殊情形
在醫療損害責任中,應當依照民法典規定,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例外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的責任歸責的適用的過錯原則的情形包括醫療的損害責任,建築物還有地上物的致人損害的責任,共同的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的行為,僱員、法人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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